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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招聘服务期内离职,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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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医疗招聘服务期内离职,可能需要承担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责任,具体视情况而定:

 

  • 支付违约金:若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在服务期内离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且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 赔偿损失:如果劳动者未按照法定或约定的程序离职,如未提前通知用人单位等,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可能会影响医疗秩序,导致医院人手不足,或产生额外的招聘、培训成本等,劳动者需对这些损失进行赔偿。
  • 承担竞业限制责任: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且劳动者属于协议规定的适用人员,如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那么在服务期内离职后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如果劳动者按照法定程序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提前 3 日通知),正常行使法定解除权,且不存在违反服务期约定、竞业限制约定等情形,一般不需要承担额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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